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山东同泰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韩庄镇郗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731797433.
法定代表人:朱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跃,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济宁化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同泰能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同泰能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同泰能化有限公司以被告济宁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同泰能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7元,由原告山东同泰能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运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毕迪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