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杜相锋,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绪发,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跃。
被告: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
负责人:陈永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秀,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相锋诉被告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相锋于2016年12月6日以双方和解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相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杜相锋负担
审判员 孔维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