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朱xx因与被上诉人朱茂x、朱xx、朱xx、原审第三人巩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为3770元,由上诉人朱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