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荣江,男,194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杰、张艺跃,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茂峰,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丽琴,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艳艳,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锋,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巩昭敏,女,194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上诉人朱荣江因与被上诉人朱茂峰、朱丽琴、朱艳艳、原审第三人巩昭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荣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荣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荣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为3770元,由上诉人朱荣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莹
审判员 孙 晓
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