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机关:某县人民政府
案号:潭复决字(2017)15号
基本案情:2016年高某某在单位厂房二楼从事搬包运输工作受伤,当场无同事目击,后其被老板先后送往四家医院就诊,出院诊断为:腹主动脉夹层,腰椎骨折,肾梗死,肾损伤,肺挫伤,胸腔积液,盆腔积液,肾结石。2017年1月18日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2月17日,工伤认定申请受理,2017年6月8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高某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予认定工伤”。
高某某不服,遂委托本律师参与案件,向某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某县政府采纳本律师观点,认为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点评:
本案焦点在于以下两点:
1、关于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劳动者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原因造成的,则劳动行政部门应认定为工伤。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审理时应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分配举证责任。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存在严重错误,在用人单位未举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是突发疾病,不是工伤。
2、用人单位认为是离开工厂后受伤也应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责任。
某县人民政府采纳本律师观点,撤销原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建议或意见:
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需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否则容易在实践中被单位找到破绽导致败诉,一般比较复杂的案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