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机关:某县劳动仲裁委
案号:宁劳人仲案字(2017)269号
基本案情:贺某某就职于上海市某大型企业,因想回长沙定居,后与长沙某企业口头沟通好年薪35万,但入职后实际发放不足10万,且不及时,某企业后来以贺某某不胜任工作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此引发劳动争议纠纷,贺某某遂委托本律师参与该仲裁。
点评:
1、本案中因为贺某某没有与某企业达成书面的劳动报酬约定,导致后来的工资报酬纠纷。
2、某企业以贺某某不胜任工作欲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首先,虽然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岗位需要先培训或调动岗位,但对于这个岗位应该怎样调、调到何种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有任意决定权。从法律的内涵意思来看,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是随便的调,而是应从更加合理地和善意对待员工出发。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岗位使之尽可能地胜任好工作,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故意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的岗位,或存在明显的恶意,因而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则存在风险。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五点:1、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培训或调岗前后均不胜任工作;2、有培训的证明或有调整工作岗位的证明;3、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4、通知提前30天发出,或者给予一个月工资后当天发出;5、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建议或意见:
1、建议入职前,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入职函,对于基本工资、奖金等约定清楚。
2、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可以委托律师直接进行劳动仲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