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湘0104民初4464号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某B公司、杨某某及其余几人成立某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某B公司出资比例51%,谭某出资比例20%,杨某某系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2016男10月,全体股东决议以谭某为法定代表人,以谭某个人账户为公司往来账户,任何人无权非法使用。2016年10月,公司经工商登记设立。2017年3月,某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表决辞去谭某总经理职务,由杨某担任法人代表,公司账户由谭某个人账户转为杨某个人账户,该次决议谭某未签字。股东会议后,谭某账户中48万余元被转入杨某个人账户,杨某账户中资金用于某B公司进货开支30余万元,用于某A公司交付房租5万余元。其后,谭某作为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杨某返还公司款项,某B公司和杨某不同意,遂酿成纠纷。本律师接受了某A公司委托参与诉讼。
点评:
本案起诉要点在于两点:
1、公司能否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案中,不管是谭某个人账户、杨某个人账户,均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资产应当独立的基本规则及公司法关于公司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禁止性规定,杨某、某B公司应当返还资金至公司账户。
2、杨某、某B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暗中将资金抽回,却仍保有股东身份和出资额的行为。抽逃出资应具有隐蔽性并以占有出资额为目的,杨某、某B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形式,掩盖非法占有出资额的目的,且资金挪作某B公司用,且经某A公司追讨,拒不返还,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院采纳本律师观点,判决某B公司、杨某返还全部资金至公司账户。
建议或意见:
1、设立公司后,建议设立公司账户作为公司往来使用,不要使用个人账户,一方面违反公司法、税法等规定,一方面不利于保护股东权利,混淆使用资金,侵犯了公司账户的独立性。
2、面对大股东抽逃出资,挪作他用的行为,除了可以诉诸民事法律途径外,还可以诉诸刑事法律途径,可能涉及罪名有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