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281民初3343号
原告:A,男,住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住安达市,
被告:A,女,住安达市,
被告:A,男,汉族,住安达市,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A负担,
审判员 马春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