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劳动关系(一审)
案件描述: 朱某某和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朋友,朱某某以帮忙的身份来我公司,帮忙做我公司的报税等。朱某某从2019年3月11日开始来帮忙,7月底离开。朱某某在我公司帮忙期间,在其自己名下的公司上社保,我公司已经向朱某某支付过三次帮忙的费用, 2019年6、7月,我公司向朱某某支付19 800元, 朱某某提交的在职证明不是我公司盖章的,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一、支付朱某工资差额10 200元。
"二、支付朱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 482.76元。
办案过程:法院经过审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朱某某为XX公司提供劳动,XX公司向朱某某支付工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XX公司主张双方系帮忙关系的主张,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019年7月、12月,XX公司支付朱某某工资19 800元;朱某某虽不认可是工资,但不能提交反证,本院予以采信。XX公司支付朱某某2019年6 月、7月工资不足额,应支付朱某某工资差额10 200元。因XX公司拖欠工资离职,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XX公司应支付朱某某经济补偿金7500元。XX公司在朱某某提供劳动期间没有与朱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朱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观点:当事人说盗盖公章,证据是什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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