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09月28日 1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1月4日14时18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大医院门口,臧女士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沈某由西向东步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沈某受伤。沈某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市顺义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进行了复查,被诊断为肱骨干骨折、腓骨干骨折等。双方提交沈杨医疗费用收费收据票面金额为37286.9元(其中,臧女士垫付医疗费3879.5元)。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沈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61895.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原告沈某返还被告臧女士医疗费、护理费共计483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879元(原告沈某已预交),由原告沈某负担179元(已交纳),由被告臧女士负担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臧女士负担
律师在收到当事人的委托后告知被告履行赔偿责任,但是对方却把责任完全推给了保险公司,于是律师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被告与保险公司共同起诉到法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对于受害人合理损失的赔偿原则应为:(一)对于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赔偿规则,沈某因此事故造成的上述各项损失,首先由太平洋北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直接向沈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太平洋北分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臧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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