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02月28日 3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朱XX和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朋友,朱XX以帮忙的身份来我 公司,负责帮忙做我公司的报税、线上运营、工商等事务。朱XX从2019年3月11日开始来帮忙,7月底离开。朱XX在我公 司帮忙期间,在其自己名下的公司上社保,我公司以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名义向某某支付 过三次帮忙的费用,某公司与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 2019年6、7月,我公司向朱XX支付了 19 800元,分三笔支付 的。我公司约定按每月15 000元的标准向朱XX支付帮忙费用, 朱XX提交的在职证明不是我公司盖章的,朱XX可以自己掌握 公章。朱XX没有给我公司邮寄过解除通知。故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XX公司称我当事人盗盖公章,但没有证据。我2019 年3月入职XX公司,担任运营总监,月工资15 000元,XX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19年7月31日, 我以XX公司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我在XX公司担任运营总监期间,在一些运营平台需要上传个人信息 和在职证明,进行实名认证,所以让XX公司给我出具了在职 证明,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给我盖的章。我与法定代表人入 职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不认可我是帮忙,我就是入职了XX公 司。2019年6月、7月,确实给我转过19 800元,但具体是什么 钱记不清了。因为XX公司没有交纳社保,我找了XXX代缴社保。现不同意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法院经过审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 任提供证据。朱XX为XX公司提供劳动,XX公司向朱XX支付工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XX公司主张双方系帮忙关 系的主张,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019年7月、12月,XX公司支付朱XX工资19 800元;朱XX虽不认可是工资,但 不能提交反证,本院予以采信。XX公司支付朱XX2019年6 月、7月工资不足额,应支付朱XX工资差额10 200元。朱XX 因XX公司拖欠工资离职,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 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XX公司应支付朱XX解除劳动关系经 济补偿金7500元。XX公司在朱XX提供劳动期间没有与朱XX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朱XX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 裁裁决的金额,不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不持异议。
判决结果:
一、原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支付被告朱XX二。一九年六月一日至二。一九年七月三十一 日工资差额10 200元。
"二、原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支付被告朱XX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至二。一九年七月三十 一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 48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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