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芳律师

  • 执业资质:1140120**********

  • 执业机构: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浅析

发布者:胡艳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656人看过

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解答:

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制定出台了本《规定》。《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10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该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二)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1、是关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规定》确定了以下三个思路:(1)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2)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3)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2、是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相关的工伤认定情形。(1)“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2)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按照这一立法精神,《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以下三种处理方式: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四)《规定》还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按照“工伤认定应当简捷、方便”的要求,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如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无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从而加快了工伤认定法律程序,对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二、《规定》的意义

该《规定》对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具有巨大意义。首先,通过细化程序、列举具体情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次,结合生活中常见情况对责任进行了更加合理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职工维权难的问题。再次,内容贴近生活,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合乎常情,岁仅仅10条,尽显人性化特点,切实遵循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