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解答:
1、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武器、弹药”包括军用的和非军用的。但管制刀具、仿真枪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2、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论处。如果走私的是报废的或者无法组装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3、武装掩护走私的,依据具体的走私犯罪定罪,但是处罚时依据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4、走私文物和走私贵金属罪,两罪只限于从境内走私到境外的行为。如果从境外走私到境内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5、走私文物出境然后将其私自赠送或出售给外国人的,只构成本罪,非法向外国人赠送或者出售的行为被吸收。
6、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但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不应认定为是走私罪)。
8、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武器、弹药等物品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数行为,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