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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盗窃这些电力设备的,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应以盗窃罪论处。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因为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盗窃这些设备,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3、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也是本罪的对象,对于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事件处理。
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4、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5、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下,应按想象竞合犯或者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论处。例如,盗窃电力设备数额特别巨大,虽然危害公共安全,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