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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发布者:胡艳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5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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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1、依据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指以财产利益为客体,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指以人格、身份利益为客体,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形成的侵权之债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2、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可分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凡是以支配权为要素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都是绝对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侵犯绝对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凡是以请求权为要素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等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予以配合才能实现。

3、以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

4、依据能否独立存在,可分为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须依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成立、效力、消灭上的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无效、消灭。

5、依据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可分为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指因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保护性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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