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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请求权达到法定期间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以强制力保护其债权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实体权利虽不消灭但成为自然权利,权利人不得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因此获得时效利益。
2、诉讼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加以改变。具体而言:
(1)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约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或者约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于三个月内起诉)。
(2)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法定的时效期间。
(3)当事人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但债务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抛弃时效利益。
三、诉讼时效的客体:
1、适用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与继承请求权)。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3)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亲子认领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
(4)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5)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6)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7)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