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芳律师

  • 执业资质:1140120**********

  • 执业机构: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什么情况成立间接正犯

发布者:胡艳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638人看过

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解答: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间接正犯主要表现有: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一定的犯罪活动。

4、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例如,甲将毒品说成是药品,利用不知情的乙运送毒品时,构成运输毒品罪的间接正犯。

5、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是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备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此处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6、利用他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行为。

7、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例如,甲迫使乙杀丙,让丙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乙,后来丙果真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8、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丈夫甲和妻子乙吵架后离家出走,有杀乙故意的邻居丙告诉乙:“你假装上吊,我马上打电话叫甲回来看看,吓吓他,让他以后不敢再和你争吵。”乙听从丙的意见,将搭在房梁上的绳子套在脖子上,丙便离开,乙很快吊死。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