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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注意事项

发布者:胡艳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724人看过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特殊正当防卫的注意事项:

(1)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2)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3)“行凶”,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4)“杀人”,包括刑法中的法律拟制,如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 “抢劫”,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包括事后转化犯的情形;不包括“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情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权利人采取措施任可以挽回损失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权利人可以进行普通防卫。但是,由于不法侵害的高度紧迫性已经丧失,暴力对防卫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威胁已经消除,所以不可进行特殊防卫,否则负防卫过当的责任。

(6)“强奸”,包括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情形;包括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不法侵害人必须使用暴力进行强奸,防卫人才可以进行特殊防卫。对于非暴力强奸不允许被害人实施特殊防卫权,如利用权势,胁迫被害人进行强奸,被害人不能行驶特殊防卫权。

(7)“绑架”,包括拐卖妇女、儿童中的绑架,即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

2、关于正当防卫,许注意几种情形:

(1)财产性违法犯罪的特例: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到安全场所为止;在这期间,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力追回,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强取财物后,抢劫罪虽已既遂,但在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的,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2)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可以正当防卫。例如,对于已经安装了定时炸弹的人,为了迫使其说出炸弹的准确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3)在持续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段时间停止了不法侵害,但从整体上看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甲、乙、丙欲轮奸妇女丁,甲奸淫后,因为担心被他人发现,三人强行将丁带往另一地点,欲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在甲等人将丁带往另一地点期间,丁与第三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案例中,强奸的目的行为“奸淫行为”虽然暂时中止,但手段行为“暴力行为”一直在持续,因此,丁或第三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4)只要是客观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行为人事先是否已经预见,事先是否做好防卫准备,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5)防卫装置:设立防卫装置后,遇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就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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