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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发布者:胡艳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7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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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情况均以拐卖儿童罪论:

(1)收养、收买儿童后又转手倒卖的;

(2)以营利为目的出卖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

(3)捡拾儿童后又转卖的;

(4)出卖14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周岁的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

2、本罪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注意区分拐卖妇女罪与诈骗罪。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介绍妇女与人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案件。例如,行为人与妇女同谋,将该妇女介绍与某人成婚,获得钱财后,行为人与该妇女双双逃走,使对方人财两空。这是行为人与妇女合谋所制造的骗局,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

4、绑架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关系。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故二者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近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客观上要求伤亡结果与拐卖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观上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过失。在拐卖的过程中,行为人因为遇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将被害人杀害、伤害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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