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芳律师

  • 执业资质:1140120**********

  • 执业机构: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何种情况成立交通肇事罪

发布者:胡艳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568人看过

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解答: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共犯情形,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由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故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瞒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导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结果的,应认定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害或者伤害他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对于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4、罪数问题: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