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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要求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必须具有当场性,主要指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与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紧密性。如果是在盗窃、抢夺犯罪完成以后,在其他场合被人认出是犯罪分子或者销赃时被被害人认出,实施了抗拒抓捕行为,这时不认为是当场,因而不转化为抢劫罪。
2、转化抢劫前的三罪,指的是行为而不是罪名,但是这些行为只包括财产法益的犯罪,不包括社会法益的犯罪和公共法益的犯罪。如盗窃中不包括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夺中不包括抢夺国有档案罪;诈骗中不包括招摇撞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但因为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这两个罪侵害的法益也主要针对财产,所以包括在诈骗行为中。
3、前三罪的犯罪形态和转化抢劫的关系;
(1)如果前三罪处于预备阶段的时候,使用暴力,不转化为抢劫;
(2)如果前三罪进入实行阶段,则分为两种情况:
取得财物既遂后,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
既遂前,还没有取得财物,又分为两种情况:
a、为了继续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直接认定为普通抢劫,而不是转化抢劫。
b、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是转化抢劫。
4、犯聚众哄抢罪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