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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的对象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代为保管物;一种是遗忘物、埋藏物。
2、看谁在占有的时候要有判断顺序,先判断主人是否占有,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占有;如果确定了主人的占有,就排除了行为人的占有。
3、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占有:
(1)一般来说,他人手提、肩背的财物,处于他人的直接支配下,属于他人占有。
(2)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3)财物虽然在主人事实支配范围外,但根据社会观念能够推知主人具有支配事实,也视为主人占有。
(4)财物虽然在主人事实支配范围外,但是主人保持明显的占有意思,仍视为主人在占有财物。
(5)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
(6)主占有与辅助占有:如果手提、肩背只是表现对他人占有的辅助,则辅助占有者的占有不能对抗主占有者的占有。
(7)原则上,承认昏迷者对财物的占有。
4、(代为保管物)侵占罪与盗窃罪财物的占有状态不同。在盗窃的场合,财物为主人占有;在侵占的场合,财物为行为人占有,行为人是变占有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