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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2、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3、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陆路输入应当以逾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3)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或没有进入正式的运输状态时为未遂;否则为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以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的未遂。
4、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