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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成立受贿罪

发布者:胡艳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9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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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但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2、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3、行为人受贿后,将收取的贿赂转送他人、捐赠公益事业的,属于犯罪后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索贿,只要求利用职务之便,不要求为当事人谋利益,用勒索的方式索取贿赂,不定敲诈勒索罪,而定受贿罪。

5、被动收受贿赂,既要求收取贿赂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1)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利益,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直接对行贿人许诺,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对行贿人许诺;许诺既可以是真诚的,也可以是虚情假意的。

(2)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不限于行贿人,可以是行贿人所指示或暗示的第三人;他人也不限于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仍然成立受贿罪。

(3)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6、斡旋受贿。第一,不能利用本人的职权,只能是利用本人之职权的便利条件;第二,不能利用下属的权利,否则为受贿罪。其要求的必须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7、事前、事中、事后收受贿赂,都成立受贿罪。只要受财和职务形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就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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