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几年前,杭州的陈先生与前妻钟女士签订《个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先生将其所有的杭州市某区一套拆迁安置房以400万转让给钟女士。由于案涉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当时暂未办理产权登记,且房屋共有人陈先生的儿子正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字。
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
1. 陈先生需在能联系到儿子时1个月内取得其同意出售的确认函;
2. 待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时,陈先生需在5日内配合过户;
3. 房屋最晚应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前交付。
合同签订后,钟女士按约支付了前几期购房款共计160万元。然而,杭州房地产市场随后出现深度调整,这套房屋的市场价大幅下跌至250万。
近期,该房屋终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共有人的问题也已解决。陈先生多次催促钟女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钟女士却以“房屋交付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最晚期限"为由,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购买,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房款。
二、法律分析
针对本案的核心争议,我们从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两个层面进行清晰解读:
1.合同约定的"最晚交付时间"到底是什么性质?
很多人误以为这是过户的最后期限,但仔细解读合同条款就会发现:
? 这只是房屋交付的兜底期限,而非过户期限;
? 合同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时,甲方应在知道可以办理之日起5日内及时配合乙方将房屋登记至乙方名下";
?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时间完全取决于政府的统一安排,并非买卖双方能够控制,因此合同约定的是"可以办理时及时配合"的弹性条款,而非固定过户时间。
2.买方钟女士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合同解除只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钟女士的理由均不成立:
? 约定解除不成立:合同仅约定"共有人拒绝出售导致无法过户"、"房屋存在权利负担无法过户"等情形下买方有权解除,并未约定"超过约定交付时间未交付"可以解除合同。相反,合同仅约定逾期交付的后果是"乙方有权自行处置房屋内物品",并未赋予买方解除权。
? 法定解除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只有当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陈先生在房屋可以过户后立即通知了钟女士,不存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且房屋现在完全可以过户,合同目的能够实现。
3.买方违约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钟女士在房价下跌后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陈先生有权选择以下两种维权方式:
1.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判决钟女士继续支付剩余240万购房款,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全部损失:如果陈先生不愿意继续履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钟女士赔偿150万房屋差价损失及违约金。
三、律师点评
针对这起极具代表性的房价下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盈科浙江区域房地产专委会主任、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工程建设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滕玲玲律师,结合近20年深耕杭州房产领域的实战经验,作出如下专业解读:
"我每年都会处理上百起类似案件,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调整期,房价下跌时买方毁约的情况占比超过60%。很多买方会像本案中的钟女士一样,想方设法在合同里找各种牵强的理由要求解除合同,但只要合同条款约定明确,这些理由在法院面前几乎都站不住脚。"
滕玲玲律师特别提醒广大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避开以下三个致命坑:
1. 不要约定固定的过户时间:对于拆迁安置房、限售房这类暂时无法过户的房屋,一定要约定"待符合过户条件之日起几日内配合过户",避免因政府政策变化导致自己被动违约。
2. 明确约定差价损失赔偿:在合同中不仅要约定违约金,还要明确写明"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房屋涨跌差价损失的,违约方还需赔偿差额部分",这是房价波动时保护自己的最有力武器。
3. 保留所有书面沟通证据:所有关于过户、付款、交房的沟通都要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进行,保留好催告对方的记录。很多案件的胜负,就取决于有没有这一条关键证据。
"很多卖方在遇到买方毁约时,会觉得打官司麻烦,或者担心自己也有过错,就轻易同意解除合同,白白损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差价。其实,法律是坚定保护守约方的。专业律师的作用,就是帮你精准解读合同条款,收集固定完整证据链,制定最优维权方案,让违约方付出应有的代价。"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作者简介
滕 玲 玲
盈科浙江区域房地产专委会 主任
盈科杭州律所工程建设法律部 副主任
浙江大学企业家校友会建筑分会 副秘书长
浙江大学企业家校友会班长会 轮值主席
延边大学杭州校友会 副会长
杭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委会 委员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调解员
执 业 范 围
◆从业近20年,专注于【房地产与公司法】领域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多次荣获盈科“优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律师”、“优秀律师”、“律政巾帼”、“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房地产领域:房产开发、大型商业租赁、建设工程、房产交易、土地纠纷、拆迁安置、继承析产、离婚分房等。
◆公司法领域:公司设立、股权架构、合同管理、合规审查、劳动用工、投融资等公司经营全流程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