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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低买高卖房产从中赚差价,还把原房主告上法庭?

作者:滕玲玲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6次举报


卖家找房产中介把房子出售,

买主竟是中介员工。
在仅交了定金的情况下,
中介员工又火速出售,
欲从中赚取差价。

后因卖家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中介员工便状告原房主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9日,崔某、陈某、千杯中介公司分别作为买方、卖方、中介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崔某向陈某购买一处房产,价款为38.2万元,12月31日前办理过户;卖方要配合按揭贷款,买方交定金2万元,并在过户时再付首付款4.2万元,余款待权利变更完毕后由银行转付;任何一方违约致合同无法履行,则适用定金罚则,并承担中介费;合同签订次日交房,晚交一日违约金为己付款2‰;买方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并有权将房产过户至指定人名下。

签订合同后,千杯中介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买方中介费5000元,陈某收到案外人贺某2万元定金后如期交房;同年11月17日,贺某、邹某分别作为卖方和买方,与另一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贺某以43万元价格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邹某。

一周后,陈某通过线上预约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崔某公积金贷款未办成等原因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崔某要求对方办理公证委托,委托千杯中介公司全权负责办理过户,但遭陈某拒绝。

另查明,崔某与陈某签订合同时,崔某系千杯中介公司员工;接收涉案房屋后,崔某自认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交邹某占有使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查明事实,崔某并非真正买受人,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其中介员工身份,并约定“崔某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和过户到指定人的名下”,其目的是为转售房产便利。签订合同后,仅在他人支付2万元定金的情况下,崔某就取得房屋占有,但办理过户时却拒绝直接过户至自己名下,并要求对方办理公证委托,显然不符合正常房产交易行为。

此外,崔某自认涉案房屋由案外人邹某占有使用,却否认他人与邹某合同关系,亦未出示其与他人房屋买卖合同,故可认定崔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的优势,与他人联合将涉案房产出售赚取差价,故购买涉案房屋并非崔某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崔某购买房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先占有购买房屋机会,再另寻买主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严重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缔约选择权,损害了实际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名为买房,实为炒房,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由于房产中介手中房源较多,且比较专业,所以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卖房者会通过房产中介进行房屋买卖。但房产中介公司信誉参差不齐,有些中介公司员工为了从中牟取不当利益,“套路”买卖双方进行低买高卖,赚取房屋差价。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是中介公司员工以自己名义低价购买,然后再串通第三人冒充出卖人,抬高房屋出售价格,真实目的是从中“吃差价”,显然不符合合同成立之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的要件。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的规定,原告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显然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通过房产中介购买或出售房屋时,应确认交易方为真实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买受人,若有一方系中介公司员工,则要提高警惕;另外,如果有一方系委托代理人的,则需要核实相关代理手续,并与对方买房人或卖房人进行核实,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被中介“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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