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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

发布者:金震宇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713人看过


7.商业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不禁止转让——吴文华诉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1)人身保险属于商业险,商业险与交强险的价值取向、制度设计不完全相同。为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应禁止“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但不能禁止“商业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2)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旦保险责任确定,保险金随即成为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继承人)或受益人确定的、纯财产性质的权利,保险金请求权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与其他普通财产权利的转让并无二致。(3)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行为。

案号:(2012)沧民终字第296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6辑(2013.4)




8.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导致死亡的不予理赔——孙昌文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本案要旨: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死亡的人不追求刑事责任。可见,《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不是指人民法院按照行使审判程序对被保险人进行审理后所作的有罪判决,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被保险人实施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主客观状态所作的综合认定。

案号:(2010)渝高法民提字第6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6辑(2011.2)




9.保险人未对事实免责情形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不因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时间超过保险期间而免责——陈亚洁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5年期的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应当将宣告死亡超过保险期等事实免责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予以说明;未说明的,事实免责情形不发生效力,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0)成民终字第25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3辑(2013.1)




10.格式保险条款中常用科学术语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非常用科学术语则不适用——李利军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保险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裁判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保险条款中所使用的科学术语,无论一律适用有利解释的原则,或者一律依据相关学科的定义而不适用有利解释的原则,均可能导致不公平的裁判结果。依据公众对于某一科学术语的认知程度,可以将科学术语区分为常用术语和非常用术语这两类,并据此判断某一科学术语是否适用有利解释原则。

案号:(2009)西民初字第1036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11.被保险人取得侵害人赔偿后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庄严毅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形成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因此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也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重复受偿。在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未就此约定拒赔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即使已从肇事方处取得了赔偿,仍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理赔。

案号:(2009)常少民终字第2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0辑(2012.2)




12.养老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解除——吕小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宦俊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按照“意思自治”这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协议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该原则也有适用上的例外,特别是合同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时,当事人的权利将受到限制。比如养老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养老保险合同有合理预期,并且该合同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则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适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规则,不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案号:(2006)锡民二终字第02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9辑(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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