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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B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郑庆祥|时间:2020年06月10日|1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6民终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4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XX1-6-3, 法定代表人A,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XX,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诏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陈天明 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明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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