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庆祥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福建

郑庆祥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06930330点击查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庆祥|时间:2020年06月09日|1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6民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代表人:郭振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X,女,199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法定代理人:方银X,男,住云霄县。系方某X父亲。 法定代理人:周亚X,女,住云霄县。系方某X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木生,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X,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现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绥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福荣,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泽X,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审被告:朱荣X,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审被告:张耀X,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审被告:叶梅X,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新城大厦12楼。 代表人:林向阳,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某X、余X、周泽X、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物流公司)、原审被告朱荣X、张耀X、叶梅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庆祥,被上诉人方某X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宗,被上诉人周泽X的委托代理人陈木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余X、四通物流公司、原审被告朱荣X、张耀X、叶梅X、太平洋财险漳州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8月19日13时48分许,余X驾驶闽E×××××号重型货车从诏安沿国道324线往漳州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双溪口路段,因余X驾车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致闽E×××××号重型货车失控碰撞其行驶方向右侧路面由周亚X驾驶的闽E×××××号二轮摩托车(后载方某X),后再次碰撞朱荣X驾驶的闽E×××××号小货车(车上乘坐吴金发),造成吴金发、周亚X、方某X受伤、车辆局部损坏、道路路基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云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余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荣X、吴金发、方某X、周亚X不承担事故责任。方某X受伤后被送至云霄县医院住院1天后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住院治疗9天,两次住院共10天花去医疗费53450.38元。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方某X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取内固定物的费用评定为6000元。方某X系云霄县元光中学在校学生,于2013年9月入学。 肇事车辆闽E×××××号重型货车向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限额100万元且投不计免赔险。闽E×××××号小货车向太平洋财险漳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内。闽E×××××号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系周泽X,挂靠在四通物流公司名下,余X系周泽X雇佣的驾驶员,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发生本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泽X垫付方某X医疗费10000元。闽E×××××号轻型普通货车登记为张耀X所有,叶梅X系该车辆的实际车主,朱荣X系叶梅X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后叶梅X为方某X垫付医疗费10000元。 审理过程中,事故另一伤者吴金发声明自愿放弃向闽E×××××号重型货车和闽E×××××号二轮摩托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权利。方某X与另案受害人周亚X就医疗费限额包括无责医疗费限额达成协议由二人平均受偿,伤残限额由周亚X优先受偿。 原审认为,余X、四通物流公司、周泽X、太平洋财险漳州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余X驾车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是引发本事故的原因,云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余X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朱荣X、吴金发、周亚X、方某X不承担本事故责任,该认定书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可作为定案依据。方某X在本事故中受伤,系本案适格的赔偿权利主体,其有主张并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我省统计局公告的数字确定如下:1、医疗费53450.38元与医疗费用票据记载的金额一致,予以支持,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主张非医保13362元,方某X表示无异议,余X、四通物流公司、周泽X放弃自己的权利拒不到庭,故非医保费用13362元予以确认;2、营养费有医院诊断证明书为据,方某X主张5345元(53450.38元×10%)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3、方某X住院10天,主张200元(20元×10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支持;4、主张后续治疗费6000元有鉴定意见书为据,予以支持;5、交通费有实际发生,结合住院天数及住院地点,酌情予以支持300元交通费;6、依据鉴定意见,方某X构成拾级伤残,其主张残疾赔偿金61632元(30816元×20年×10%)可以支持;7、主张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结合伤残等级,予以支持5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8、主张护理费1350元,结合伤情、住院天数,支持护理费700元(70元×10天)。综上,方某X因本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53450.38元(其中非医保13362元)、营养费5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616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护理费700元,合计132627.38元。 肇事车辆闽E×××××号重型货车向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限额100万元且投不计免赔险。闽E×××××号小货车向太平洋财险漳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内。方某X的伤残损失67632元(300元+61632元+5000元+700元),另案周亚X的伤残损失40367元,周亚X与方某X伤残损失计107999元(40367元+67632元),因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伤残限额110000元,太平洋财险漳州支公司无责伤残限额11000元,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按比例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周亚X与方某X的伤残损失总额为98181元(110000元÷121000元×107999元),太平洋财险漳州支公司按比例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周亚X与方某X的伤残损失总额为9818元(11000元÷121000元×107999元),方某X同意由周亚X优先选择受偿,医疗费限额二人均分,因此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方某X经济损失62814元(5000元+98181元-40367元),太平洋财险漳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方某X经济损失10318元(500元+9818元),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方某X的经济损失46133.38元(132627.38元-62814元-10318元-13362元)。因肇事车辆闽E×××××号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系周泽X,车辆挂靠在四通物流公司名下,四通物流公司根据挂靠合同收取服务费,余X系周泽X雇佣的驾驶员,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发生本事故,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此余X、四通物流公司、周泽X应连带赔偿方某X的非医保费用13362元,抵扣周泽X已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后,余X、四通物流公司、周泽X还应连带赔偿方某X经济损失3362元。叶梅X已为方某X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应由方某X返还给叶梅X。太平洋财险漳州中心支公司在答辩意见认为应对方某X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但并没有提出本案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方某X经济损失57814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方某X经济损失51133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方某X经济损失1031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四、余X、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周泽X还应连带赔偿方某X经济损失3362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五、驳回方某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方某X负担38元,余X、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周泽X负担1477元,方某X已垫付,余X、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周泽X应于本判决生效时径付方某X。 宣判后,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上诉称,1、余X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根据保险合同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的约定,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2、方某X为农村户口,且系在校学生,父母是其唯一的经济来源,本案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3、方某X的锁骨中段骨折未达拾级伤残,且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系方某X单方委托,故原审未准予对方某X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错误。4、原审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过高,应减少为4000元。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方某X答辩称,1、上诉人在原审时已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且从未提出无从业资格证商业险不赔的辩解。2、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属法定或双方约定商业险不赔的情形,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未明确规定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有利投保人利益原则,上诉人主张商业险不赔的理由不能成立。3、答辩人系云霄县元光中学在校学生,生活学习于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4、答辩人的伤残鉴定意见系云霄县公安局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所厦门分所作出,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上诉人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其主张锁骨骨折不构成拾级伤残并要求重新鉴定,依据不足,原审未准予重新鉴定正确。5、原审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周泽X答辩称,1、原审时,上诉人均表示自愿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从未主张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可以拒赔第三者责任险。2、上诉人二审提交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投保单不属新证据,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3、投保时,上诉人并未告知和明确说明驾驶员需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4、余X持有营运车辆驾驶证,即使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其驾驶营运车辆能力,有无从业资格与交通事故发生无必然联系,若上诉人以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主张商业第三者险免赔,有违公平原则。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余X、四通物流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朱荣X、张耀X、叶梅X、太平洋财险漳州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在涉案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及确认”一栏中载明如下内容:“……本人已经收到了条款全文,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申请投保并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二审庭审中,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湖北省黄冈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余X没有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2、余X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以证明该证件是假证;3、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以证明投保人四通物流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上诉人已尽告知义务。对前述证据,经质证,方某X认为:证据1、证据2不属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均有异议,且证据1没有单位负责人签章,即使余X没有从业资格证,上诉人也应在商业险负责赔偿;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上诉人在原审就应提交该投保单。周泽X则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情况说明》中的公章不是单位对外公章,没有负责人签章,且没有明确说明余X的从业资格证是假证;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属新证据,上诉人在原审就应提交投保单,且上诉人没有明确告知驾驶员需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为调查核实《情况说明》内容,以及查明余X是否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湖北省黄冈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具函,要求该局将余X办理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予以书面答复。2016年4月8日,该局出具《关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函的回复》答复本院,主要内容为:经我局从业人员档案和湖北省运政信息系统查询,该驾驶员未在我市考试发证存档、湖北省运政信息系统未查到我市核发该证的记录信息,该证系伪证。对该答复函,上诉人没有异议;方某X、周泽X对其真实性亦无异议,但方某X认为该答复函只能证明余X没有在黄冈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不能证明余X没有在其他地方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对上诉人提交及本院调取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1、黄冈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答复函系应本院要求经调查核实后出具,且各方当事人对答复函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作为定案依据;2、对《情况说明》及余X从业资格证,上诉人虽在二审开庭时才提交,但因上诉人原审时未持有余X从业证,且余X、周泽X、四通物流公司原审时均未提交该从业证,故上诉人对余X从业证的真伪无从审查,四通物流公司系在原审判决后才向上诉人提交了该从业证,故《情况说明》及余X从业证依法属于二审新证据,结合答复函内容,可证实余X从业证系假证,以及余X没有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证的事实;3、对投保单,方某X及周泽X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系上诉人因针对二审出现的新的事实、新的证据而配套提供,不应视为逾期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上诉人与四通物流公司就肇事闽E×××××号货车签订的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合同均已生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商业保险合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项已明确约定,驾驶人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的驾驶营业性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且投保人四通物流公司已对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及确认”予以签章确认,可以认定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已对上述免责条款尽到告知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因余X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本案肇事重型货车,故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依合同约定,可在商业险限额内免责。原审时,上诉人虽未提出无从业证不赔的抗辩,以及同意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其系在相关当事人未提交从业证及不知晓余X从业证真伪的情况下,才未提出此免责事由及愿意承担商业险责任,故方某X、周泽X以上诉人在原审未提出无从业证拒赔及同意承担商业险责任为由主张上诉人不能免责,于法无据。上诉人提出其商业险免责的上诉理由,依法可以成立,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上诉人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该部分的赔偿责任应由余X、四通物流公司、周泽X连带承担。 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本院认为,受害人方某X在本案事故发生时,系云霄元光中学学生,就读生活于城镇,故本案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方某X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右锁骨骨折、枕骨骨折等伤情,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故原审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适当,并未偏高,上诉人请求减少为4000元,于法不符,不予支持。关于重新鉴定问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所厦门分所受福建省云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对方某X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并作出(2015)临鉴字第X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认为该鉴定程序及结论不合理,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于法不符,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判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余X、四通物流公司、朱荣X、张耀X、叶梅X、太平洋财险漳州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 二、撤销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被上诉人余X、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周泽X应连带赔偿被上诉人方某X经济损失49495.3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余X、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周泽X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蔡惠珍 代理审判员何发周 代理审判员陈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戴维政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全站访问量

    16969

  • 昨日访问量

    2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郑庆祥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