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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下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发布者:毛曼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95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既然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是不是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忠诚协议,约定一旦违反忠诚协议就要净身出户甚至支付违约金,此类协议的效力如何呢?本文将以江苏省相关规定为例进行分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规定:“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规定“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忠诚协议并未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确认忠诚协议效力的诉讼,法院是不受理的,而对于忠诚协议中“净身出户”的约定也并不全然有效,除非违背忠诚协议一方自觉履行。实际上,夫妻忠实义务更多属于道德义务,是靠夫妻双方本着诚信人的基本素养自觉遵守的,协议无法限制纠正人的品行,更无法挽救夫妻之间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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