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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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后怎么处理——彩礼那些事

发布者:毛曼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922人看过

关于彩礼那些事

“我与某女孩恋爱期间为她花了好多钱,后来和我分手了,我给她的钱怎么办,还能要回来吗?”“我与某男恋爱期间,他不让我工作,说要养我,给我买了东西,后来分手了跟我算账,要我还他钱,我该还吗?”……最近遇到不少诸如此类的问题,正好本人刚办结完一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和大家聊聊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后怎么处理。

案情介绍:赵某与卜某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恋爱约一年后,双方分开,恋爱期间赵某多次向卜某转账,其中最大一笔转账为60000元,还有多笔几百到几千的小额转账,双方分手后闹得不愉快,赵某欲要回恋爱期间给卜某的钱,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为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风俗习惯,一方给付另一方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特殊意义的物品,认定彩礼范围为60000元,其余均为双方交往过程中互赠礼物表达情意,不属于彩礼性质。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对于返还彩礼的数额,综合考虑婚约解除原因、共同交往及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同时适当兼顾妇女利益,判决按照70%的比例即42000元返还彩礼。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 何为“彩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给付的彩礼是可以要求返还的,那么何为“彩礼”,应该怎么认定呢?

    彩礼是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一方婚前给付另一方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特殊意义的物品如“三金”等,以表示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男女双方李爱爱期间互赠财物表达情意属人之常情,表达感情的物质载体并非一概为彩礼。因此认定彩礼,应当考虑以下情形进行综合认定:

  2. 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3. 给付财物价值多少。彩礼一般为金额较大或价值较高的财物,应当结合当地习俗和经济状况确定。

    另外提醒男方,依据当地习俗给付彩礼时最好留存相应的证据。

  4. 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要求返还彩礼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5.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 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且双方已经离婚;

  7. 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即难以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且双方已经离婚。

    因此,若双方一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共同生活了,且未达到生活困难的地步,再要求返还彩礼是比较难的。

  8. 彩礼返还数额的问题

    对于彩礼返还数额,法律并未明确予以规定,一般法院会结合当地风俗,根据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分手原因、有无子女、双方经济状况等情况综合后酌情予以认定,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另外,说一下,根据地方习俗,有些地方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因此彩礼问题涉及到两个家庭,关于彩礼返还主体的问题,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要求返还彩礼的,离婚双方为当事人;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彩礼的给付人和收受人不是男女双方,可直接列实际给付人和实际收受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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