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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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服怎么办

作者:毛曼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3次举报


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服怎么办


案情介绍:20209月,张某某驾驶无号牌货车,沿砀山县砀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十字路口处时,与汪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汪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律师参与过程及结果:本案是发生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汪某某的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咨询本律师,询问具体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律师向其解释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后等待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20201028日汪某某家人收到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汪某某家人对该责任划分不服,又咨询本律师,经本律师分析解释认为该责任划分有违法律规定,告知并建议其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汪某某家人接受律师建议,委托律师申请复核,经律师申请并努力,上级交警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认为原事故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重新调查认定。后交警队重新认定后出具新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当然,对该责任划分汪某某家人及本律师仍持有异议,此为后话。

律师评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多数人认为还不需要律师介入,直至双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需要向法院起诉才想起来找律师,此时可能为时已晚(当然并非针对那些事故认定书判定无责任的一方)。众所周知,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判决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事故认定书,虽然法律规定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不能当然代表民事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改责任认定的少之又少,当事人此时也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对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是最直接最有利的方式,复核仅有三天时间,稍有耽误就错过了复核的时间,因此发生事故后建议尽早咨询律师,让律师早介入,

附: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砀公交认字[2020]202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砀公交认字[2020]202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本次交通事故是因为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违规驾驶造成的,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为无牌照报废机动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被申请人无视法律规定,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所有责任。砀山县公安局交警队未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测,无法确认被申请人驾驶的无牌照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也无法确认车辆本身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即作出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被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没有鸣笛示意,也没有让行优先通行的车辆,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被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经过交叉路口,没有减速慢行,也未让行右边道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申请人,对于事故发生,应当负全部责任。

3、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报警处理,反而让人将肇事车辆车辆开走并进行了维修,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不仅未抢救受伤严重的申请人,造成申请人延误治疗,更未保护现场,其仅想着为规避自己的责任叫人将车辆开走,“砀公交认字[2020]202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现场为变动现场”,系被申请人造成的现场变动,最终导致无法进行准确的事故责任划分,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严格遵守交通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不应当与被申请人承担同等责任。

1、申请人驾驶的非机动车,经过路口时车速并不快,且已经观察左右无车辆才通行,行至路中时左边被申请人车辆快速驶来,将申请人撞伤,申请人已经尽到观察、注意、谨慎、减速慢行的义务,不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2、申请人作为由西向东行驶的车辆,被申请人由北向南行驶,被申请人行驶道路在申请人的左侧,申请人行驶的方向属于优先通行一方,被申请人应优先让行申请人。“砀公交认字[2020]202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认定申请人有过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根据该条第二项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被申请人车辆在申请人的左方道路,申请人无义务让被申请人先行,相反,申请人属于优先通行车辆。

综上,被申请人驾驶无牌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行驶中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让行优先通行一方,未尽到机动车应尽的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将车辆开走进行了维修,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宿州市交通警察支队

 

复核申请人:     

         

 


毛曼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校期间即一次性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执业至今8年有余,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6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