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年初,原告所在的村庄村民委员会、办事处等部门组织对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清点,2021年10月淄博市政府作出《土地征收预公告》,原告的房屋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原告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用进行复审,但复审结果所显示的补偿安置费用大大降低了原告的原有生活水平,且因原告的被征收房屋系用于超市经营,政府的征收行为使超市无法正常营业,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
2024年4月原告向淄博市政府提出安置补偿申请,市政府作出答复,仅要求原告前往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告知相关安置补偿标准与依据,也没有合法的评估报告。同年8月,李艳龙、张文建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该答复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后李艳龙、张文建律师代理原告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整合相关证据材料,提出质证意见等,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淄博市人民政府的答复书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取得一审胜诉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