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省十件典型行政案例,其中案例5陈启震诉沂源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是由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李艳龙律师代理的。
案情简介:原告陈启震是沂源县石楼村村民,沂源县修建高速公路占用了其村土地,但具体补偿数额未向村民公布。2014年原告找到了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委托李艳龙律师代为处理该事宜。接受委托后我们以特快专递形式向被告沂源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公开青兰高速沂源段土地征收所涉及沂源县石桥镇石楼村总面积、地上附着物明细以及补偿款数额”被告于2014年1月4日收到了该申请。2014年2月11日,被告向我方作出了“你的信息公开无法律依据”的书面答复,我方遂起诉至沂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公开我方所申请内容。后经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判令对方公开我方所申请的内容。该案后入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办案过程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无需提供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据;行政机关拒绝提供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应仅判决不予公开决定,而应直接判决一定期限内公开;未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宜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开不存在的政府信息的,应判决驳回。因此,当事人应当找专业律师做行政诉讼。
仲裁结果
沂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沂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
律师观点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