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冰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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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XX公司、张XX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冰霜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368人看过 举报

2020-09-01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宾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白鹤林大道鑫悦华XX。
法定代表人:彭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红,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X,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再审申请人宜宾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终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宜宾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罗冰霜律师,A证律师,可全国范围内执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婚姻家事部部长、执行和调查法律事务所副部长。中共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5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
15115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