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宾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白鹤林大道鑫悦华XX。法定代表人:彭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红,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X,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再审申请人宜宾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终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宜宾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罗冰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