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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的加入

发布者:江之洋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478人看过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因为乙公司未中标,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交纳的300万元保证金,但由于甲公司未退还保证金,在乙公司的起诉之下,甲方和第三人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之后,乙公司撤诉。

承诺书在承诺内容上段写明了第三人和甲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承诺内容第一条为:由甲公司和另外一个主体砂石厂的砂石结算款,按照一定比列支付一部分给乙公司,一部分给B公司;第二条为:若以上方案不能完全抵扣乙公司的保证金,则由第三人补足。在承诺人位置处由第三人和B公司分别签字和盖章,甲公司未盖章。
后乙公司因未收到钱款,认为第三人、B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纠纷将甲公司、第三人、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第三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第三人、B公司共同偿还保证金300万元和产生的利息。
甲公司、第三人、B公司遂委托律师代理案件进行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方当事人辩称:B公司认为自己不是承担乙公司债务的承诺人,第三人认为承诺未成立,均认为自己不应当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该案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债的加入?
2、债的加入需要什么条件?
3、什么是债的加入与债务的转移?
4、本案关于债的加入的情况如何认定?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债的加入?
在民法典编纂之前,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在于合同法,但是合同法并未规定债务加入的问题,好在民法典颁布后加入了债务加入的相关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的加入需要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加入债务。
债的加入一般是指在一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由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同意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的承担的情形。通常情形下,表现为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第二个问题债的加入需要什么条件?
债的加入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其成立要件有:
(1)原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有效
(2)债务可以依法转让,法律不禁止转让且不存在约定或者按照其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
(3)第三人和债务人属于不同的主体
(4)债务人自愿加入债务的承担
第三个问题,什么是债的加入与债务的转移?
债务的加入和债务的转移均为的债务承担方式。债务的转移,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理论上,以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为标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关系,债务承担出现纠纷的情况下,债务人通常会认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而债权人则主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官会将之推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的加入和债务的转移都会出现债权人同意的情形,单纯的债权人同意不足以区分免责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只要承担合同没有约定原债务人可以从债务中解脱,就构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司法实践也认为,只有债权人同意不足以产生出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果,原债务人摆脱债务关系的意愿必须被明确地表达出来。
第四个问题,本案关于债的加入的情况如何认定?
就本案而言,在承诺承担债务的内容中有:“若以上方案不能完全抵扣乙公司的保证金,则由第三人补足”,根据该内容表示,并未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责任,其意思仍然是第三人对某个债权债务进行承担,而且本案未明确原债务人不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债权人同意转让的意思,故本案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仍然是债务的加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
本案中,还存在的情形是附条件的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是否成立的前提,故本案第三人债务加入,承担债务也需要满足债务加入时所附的条件。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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