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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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纠纷

发布者:江之洋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594人看过

最近办理一个赠予纠纷的案子,该案涉及男方(当事人)对女方的赠予撤销问题


案情:当事人,名牌大学毕业,IT行业,有自己的公司。

3年前,当事人和朋友去KTV唱歌,认识了“陪酒”的女方

据当事人讲,女方身世凄惨,小时候被父母抛弃,被养父母捡到后抚养长大。当事人由于喜欢女方,再加上当事人富有爱心,同情女方,也就更加爱上对方,并一直觉得自己找到真爱了,打算和女方结婚。

在两个人交往的两三年中,感情经历也是磕磕绊绊,当事人为对方花了不少钱。在两个人认识快半年的时候,对方提出要买房子,当事人毫不犹豫的付了首付,当事人付钱没多久,对方就和当事人闹,把当事人拉黑了。

没多久,经当事人感情的打动,给了几万块钱,双方和好了,当事人也提出结婚的事,女方不回应。过一段时间,女方又把当事人拉黑,当事人又给钱,又和好,这样重复了很多次,就在今年春节期间,又闹,当事人又给了2万,对方收到钱,又把当事人给拉黑了。

当事人一看,和好没希望了,更别说结婚的事情,当事人过年期间找到我帮助起诉,要求退还当事人给的近百万的钱款


这个案子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中当事人给对方的钱款,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2、什么是附条件的赠予?

3、本案如何认定?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本案中当事人给对方的钱款,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和对方建立恋爱关系后,因对方生活的需要,当事人给了房屋首付款,帮助还网贷等钱款,都没有在支付钱款的时候明确提出是借款,只是因为恋爱关系,从生活恋爱常识来看,一般男方给与的钱款,都有赠予的意向,一般没有借贷的意向。在本案中当事人给与的目的是想和对方结婚,奔着这个念头和对方在交往。从这个角度来讲,当事人的赠予就附有一定的条件了。

第二个问题,什么是附条件的赠予?

按照《民法典》661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这是法律对于赠予附条件的具体规定,赠与方对赠予方的赠予,有义务条件的设定,作为受赠方,不履行义务条件,受赠方当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撤销赠予了。

第三个问题,本案如何认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一直单身,找对方的目的确实也是很单纯的,就是确立正当的男女恋爱关系,并奔着结婚的目的与对方交往。在交往中并没有因对方的身份而歧视,还因为对方是孤儿更加怜爱。

当事人对对方的爱的赠予,包含有强烈的感情在内,不同于一般的赠予,该赠予以双方之间有某种身份关系的建立并维系的目的,其赠予行为的做出,给与其金钱的行为就是基于此。这种持续一段时间的赠予,并非是单纯的无偿的财产的转移,有特殊性的赠予,这种赠予实际上是可以归属为有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

现在对方把当事人拉黑,和当事人解除恋爱关系,现在双方之间共同生活、建立某种身份关系恋爱关系的可能性不复存在,也即案涉赠予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赠予的行为也即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当然也可以要求撤销赠予,返还赠予的财产。

这个案子与我们以前办理的案子类似,不论是成都中院还是基层的法院,对于恋爱期间大额的赠予,其处理的司法观点基本是支持撤销赠予,支持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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