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我们已经办了多起涉疫情的口罩等案件,其中一个案子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问题,很多人对不安抗辩权不是很了解,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基本案情:疫情严重期间,当事人公司在3月与第三方公司订立口罩买卖合同,为该公司采购提供口罩,合同约定订立合同当日,该公司先向当事人公司支付50%预付款;第二天该公司需要交付20万个医用口罩;在乙公司出货20万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后,该公司支付剩余的50%余款;转账生效后5天交付完毕。
在三月份时疫情严重,口罩需求量相当大,但很多工厂都没有复工,口罩价格相当高。当事人公司在与该公司订立合同第二天交付了5万个口罩。当事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和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在微信上商量变更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该公司收到口罩后又向当事人公司转账并收下当事人公司后来提供的15万口罩。
当事人公司在向该公司交付了20万个口罩后,要求该公司支付余款时,该公司以当事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口罩,说是当事人公司未能按照该公司的要求提供货源,拒绝支付余款。当事人公司也就未向该公司提供口罩,要求先付款。
最后,该公司以当事人公司没有履约能力,向法院起诉,要求当事人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该公司本应该在当事人公司交付20万口罩后支付余款,但该公司以当事人公司没有履约能力而拒绝支付余款,并发函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剩余合同款项。
以当事人公司没有履约能力,发函解除合同,这就涉及到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了,该案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2、该权利行使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3、本案当中第三方购买方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能达到其诉讼目的?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第二个问题,该权利行使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定了具体的法定行使条件以及程序。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个问题,本案当中第三方购买方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能达到其诉讼目的?
首先,只有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不安抗辩权才有适用的基础。如果只是一方承担义务一方享有权利,那么就不具备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本案中,该公司公司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当事人公司负有交付口罩的义务,双方之间存在双务合同。
其次,双务合同双方都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但不是所有的双务合同都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要主张不安抗辩权还要求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必须存在先后顺序。本案中义务的履行顺序为:该公司先向当事人公司支付50%预付款;当事人公司需要交付20万个医用口罩;该公司支付剩余的50%余款;当事人公司交付完合同约定数额的剩余口罩。所以也符合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条件。
再者,法律规定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也有限定,只有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才有可能向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提出不安抗辩权。本案中该公司已经支付了预付款,当事人公司也已经交付了20万个口罩,接下来应该是该公司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所以该公司是先履行的一方,那么该公司符合提起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条件。
最后,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也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只有在履行债务已到期且后履行义务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先履行义务方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之虞”,是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该公司不同意支付余款的理由是当事人单位公司未及时交货也不能提供货源。当事人公司虽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第二天交付20万口罩,但之后该公司又向当事人公司支付款项以及接收了当事人公司的15万口罩,说明该公司已经以实际行为同意乙方变更了交货时间。而该公司说当事人公司不能提供货源既不能说明当事人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也证明不了当事人公司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更不能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就说当事人公司“丧失商业信誉”。因此,如果该公司公司要行使不安抗辩权,还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公司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之虞。
因此,该公司以不安抗辩权起诉,试图达到解除合同的诉讼目的,以目前的证据,是相当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