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心中,很多纳税义务人并没有想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作为一个公民应尽的纳税义务,他们在内心中将自己的利益看得远远重于国家利益。他们认为,虽然国家征收税收是在大方向上保障整个国家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但这和他们并无任何关系,他们履行纳税义务就会直接减少自己本应获得的经济利益,因此受到经济损失。虽然国家征收税务的规则对于整个社会大方向而言是合理、合法且公正的,对于他们而言却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并没有在支付这笔款项的同时获得个人的直接对等收益,征税对他们来说是对其物质利益的一种强制性的直接占有,而且没有直接的、显现的对待给付,是让他们从内心当中根本无法接受的。就是在失去经济利益却无等价回报这种不平衡心理动力的驱使下,在交纳钱款却不情愿的强烈心态驱动下,他们想去避税,想去用一种钻法律空子、打法律擦边球的方式来保障自己不受法律的制裁,同时又能实现规避税收的目的。
这种心态同样存在于很多二手房交易的购房者心中,他们企图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来实现避税目的,让自己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阴阳合同”就好比一枚硬币的正反两个方面,硬币的正面是“阳合同”,是给国家看的,是暴露在阳光下的,一般交易价格很低;硬币的反面是“阴合同”,是交易双方真实的合同合意。但是他们却并没有明白一个事实,看似聪明的操作却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隐患。“阴阳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基于公平原则和对价原则,如果去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可“阴合同”,而否定“阳合同”。
同时,一旦“阴阳合同”被揭发出来,合同交易双方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得不偿失。
首先,因支付价款产生纠纷的,若买方主张按“阳合同”作低的价款支付,卖方要承担证明“阴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一笔不小的财产损失;其次,无论买卖双方因履行哪部分合同内容产生纠纷,一旦“阴阳合同”被披露,法院必然会以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判定“阴阳合同”无效,最终买卖双方谁也无法实现签订合同目的;再次,买卖双方在交易环节恶意避税,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后,买卖双方还可能因避税行为被相关部门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留下信用污点。
因此,综上所述,奉劝大家,千万不要自作聪明地为了眼前的短暂利益去触碰国家法律的红线,这样的结果是我们后续不能承受之痛,也是“丢了西瓜捡芝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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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 孙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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