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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人生前达成的“不赡养不继承”协议,有效吗?

2018年01月02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61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老人侯某育有四个子女,2016年9月其因病住院,住院期间由四个子女轮流照顾,但侯某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为解决侯某以后生活等问题,同年11月,侯某及其子女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和见证下,四个子女达成了调解协议,载明侯某随长子

老人侯某育有四个子女,2016年9月其因病住院,住院期间由四个子女轮流照顾,但侯某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为解决侯某以后生活等问题,同年11月,侯某及其子女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和见证下,四个子女达成了调解协议,载明侯某随长子生活,其护理费、医疗费等由侯某名下资金置办,不足部分由长子一人承担,如老人去世后有剩余财产由长子一人继承等内容。侯某去世后,四个子女就侯某的遗产继承发生了争议。此类在老人生前达成的“不赡养不继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法官否认了本案协议的效力,但亦有其他法院的同仁存在不同观点(同期推送)。现将本案的具体内容及法官说法推送如下:

不赡养不继承”的协议不应支持    

简阳法院调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现实生活中,在老人生前达成的不尽赡养义务、放弃继承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这样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法院在查清事实、释法明理的情况下,双方均珍惜亲情,互作让步,最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结案。

家住农村的老人侯某生养了四个子女,2016年9月,其因患脑梗阻塞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由四个子女轮流照顾。但在出院后,其病情未见明显好转,且生活不能自理。为解决侯某以后生活等问题,当年11月1日,侯某及其子女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和见证下,四个子女达成了调解协议,载明侯某随长子生活,其护理费、医疗费等由侯某名下资金置办,不足部分由长子一人承担,如老人去世后有剩余财产由长子一人继承等内容。

但在协议签订后的当月22日,侯某病情突然恶化去世。随后,其长子依据该协议继承了遗产。

今年8月中旬,老人的其他三个子女提起诉讼,称他们在父母生前尽了赡养义务,主张调解协议无效,故诉请法院依法平均分割遗产。同时称在母亲生前达成的放弃继承的协议,系继承开始之前作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被告则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是合法有效的。但三原告是在母亲瘫痪可能面临巨额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情况下,以放弃不确定的继承期待利益为由,把责任和义务推给被告,避免以后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有违公序良俗。

因该案涉及伦理亲情,应尽力防止矛盾升级激化,简阳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释法明理的同时,从亲情、道德等多种角度加以引导,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一镇上门面房由侯某长子继承,农村住房由其一女儿继承,被告当庭支付6万元由三原告自行协调分配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子女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在农村不少地方不赡养不继承的观念、习俗普遍得到认可和接受,现实生活中确实也很好地处理了老人养老等生活问题,因此发生纠纷并不常见。但从法律层面讲,不能因此就认为其是合法、合规的,不应倡导和支持。继承应是发生在老人去世之后,生前本无继承也不应存在放弃一说。

首先,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子女间不能自行协议免除,更不能以不尽赡养义务来放弃继承。其次,在案件的处理中,不能以放弃继承协议的合法与否作为处理依据,实际上我国继承法中已明确规定,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不能认为有协议就可不分、多分等,协议只是进一步证实了没尽法定的赡养义务等。

具体到该案,应该说三原告在其母亲生病期间及之前,均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随后虽然兄妹四人间签订不赡养放弃继承的协议,但该协议签订后不久其母亲就去世了,持续时间并不长,因此在释法明理后,被告方也不再坚持独自继承,三原告也不再坚持平分,于是便顺利地达成了调解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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