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员工“被参保”,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2018年01月02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34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问:李某在A公司任职,却由外省B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答:B公司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影响李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案情2017年2月,申请人李某入职A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一职,但未签订

问:李某在A公司任职,却由外省B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答:B公司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影响李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情

2017年2月,申请人李某入职A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一职,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某遵守A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由A公司按月发放。2017年4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随后由A公司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A公司要求李某转往外省医院治疗,并告知李某已在外省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因李某不同意转院,A公司拒绝为李某垫付医疗费,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随后,李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A公司提交了外省B公司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称李某是由B公司委派到其外包车间工作的员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焦点

是否可以因B公司为李某参加了工伤保险而裁决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结果

裁决李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分析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经查实,A公司与李某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接受A公司的用工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李某的职位是生产线操作工,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A公司与李某的用工形式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且A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人为剥夺了李某对A公司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知情权,加之A公司无法提供外省B公司委派李某到其单位工作的证据,仅靠外省B公司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无法佐证李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朱常栋律师 入驻9 近期帮助过:4672 积分:19985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朱常栋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朱常栋律师电话(1303112297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031122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