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参保”,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2018年01月02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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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李某在A公司任职,却由外省B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答:B公司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影响李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案情2017年2月,申请人李某入职A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一职,但未签订
?问:李某在A公司任职,却由外省B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答:B公司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影响李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情
2017年2月,申请人李某入职A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一职,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某遵守A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由A公司按月发放。2017年4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随后由A公司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A公司要求李某转往外省医院治疗,并告知李某已在外省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因李某不同意转院,A公司拒绝为李某垫付医疗费,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随后,李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A公司提交了外省B公司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称李某是由B公司委派到其外包车间工作的员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是否可以因B公司为李某参加了工伤保险而裁决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经查实,A公司与李某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接受A公司的用工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李某的职位是生产线操作工,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A公司与李某的用工形式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且A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人为剥夺了李某对A公司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知情权,加之A公司无法提供外省B公司委派李某到其单位工作的证据,仅靠外省B公司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无法佐证李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