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李大学毕业后应聘进入某软件开发公司,于2016年8月1日报到上班,担任IOS开发一职。入职后小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
2016年9月20日,公司人事找到小李,告知因其入职后几次考评的分数在公司员工中都很靠后,试用期满后不能转正,想与小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2016年9月25日,公司以邮寄的方式向小李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将该事项通知了工会。
小李不服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李诉称自己的工作都是公司安排的,在职期间公司从未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录用条件中也没有关于考评分数靠后不能转正的条款,而且考评分数虽然靠后,但均未低于公司设置的合格线,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依据。
公司单方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经过案件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就其解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理由是“考评分数靠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但其录用条件并没有对员工的考评分数排名提出要求。
可见,该公司与小李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无法成立,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在试用期内,就可以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要做到合法解除,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法定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并履行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二者缺一不可。
目前,只有当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能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在制定时,应根据各岗位的性质、工作内容等因素的不同,分别确定量化的考核标准,标准要合理,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招聘或者员工入职时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
2、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包括: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醒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了劳动合同;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劳动者存在第三、四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法定程序。
无论哪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将解除决定及时通知本单位工会或者区域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