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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历经三审,法院给出了答案

2017年12月17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60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儿女成年后买房仍然需要父母资助,是如今房价高企情况下无奈却也司空见惯的情况。但是,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媳妇儿认为钱算是赠与,婆婆认为钱算是借款,到底如何定性,历经三审,最后法院给出了答案。1案例回放赵老太太

儿女成年后买房仍然需要父母资助,是如今房价高企情况下无奈却也司空见惯的情况。但是,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媳妇儿认为钱算是赠与,婆婆认为钱算是借款,到底如何定性,历经三审,最后法院给出了答案。


1案例回放

赵老太太的儿子蒋某和儿媳袁某是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后,打算在杭州滨江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赵老太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但是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夫妻俩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双方争执不下,赵老太太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

2一审法院认为:子女父母均认可是借贷的,父母出资算借贷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是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首先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可能涉及到上述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本案赵老太太与蒋某母子对赵老太太的出资行为均认为是民间借贷关系,为此赵老太太提供了证据1、3所涉借条(借据)及相应借款交付凭证,蒋某对上述借条及交付凭证均予以认可,因此,本案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袁某认为本案购房、装修款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借条均系事后出具,并提出对借条(借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但根据相关规定,文件形成时间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内认可统一的检验、鉴定方法,据此袁某提出的鉴定申请,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该院不予准许。

退一步讲,即使借条(借据)系事后出具,如上所述,证据1、3所涉借条(借据)亦是赵老太太与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袁某认为本案赵老太太的出资行为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对此其未能提交足够的反驳证据予以佐证,该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除去部分款项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外,诸暨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老太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3二审法院认为:父母出资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

赵老太太的儿媳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她认为赵老太太讨要房款是因为小夫妻俩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她的利益。又向中院提起上诉,并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出的房款是赠与的。

中院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而儿媳出具的录音资料,也没有赵老太将出资款赠与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赵老太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向赵老太太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法院在判决书这样写到:

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4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成立有相应依据。

关于案涉汇款凭证项下款项性质为赠与款还是借款的问题。袁某主张案涉汇款凭证项下款项系赵老太太赠与夫妻双方,案涉借条均是伪造。

对此,虽然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应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父母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本案赵老太太提供了所涉借条及相应的借款交付凭证,蒋某对借条及交付凭证均予以认可。且依据现有检验、鉴定方法,借条形成时间尚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故对袁某就案涉借条所提出的鉴定可行性以及赵老太太、蒋某母子伪造借条的主张难以支持。

此外,袁某一审中提供了录音资料,证明赵老太太与案外人对话时讲“两夫妻债也没有”,但赵老太太解释指的是“外债”具有生活意义上的合理性,且该录音中赵老太太并未有将出资款赠与给蒋某、袁某的明确意思表示。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成立有相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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