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 你不知道的八个冷知识
1、共同遗嘱有三个弊端;
(1)如果其中一个立遗嘱人因为意思表示有瑕疵导致共同遗嘱部分无效,可能会连累有效的部分;
(2)如果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双方签字,在出现争议时,会加大主张遗嘱有效一方的举证责任,证明仅签字的一方同意遗嘱内容;
(3)其中一方如果打算撤销或者更改遗嘱内容,会受到共同遗嘱是共同意思表示的限制。
2、如果有的继承人以后不能出面放弃继承,询问笔录中立遗嘱人应该说明;
比如立遗嘱人父母早在几十年前去世,不能提供死亡证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说明此问题,可以减轻其去世后继承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落款需要立遗嘱人签字、写明年月日,所以对于立遗嘱人能否以按手印代替签字,司法实践中没有完全统一的审判方向,可能会影响遗嘱效力的认定。
立遗嘱人在遗嘱或者笔录中,如果把遗嘱结果的原因说清楚,对于说服继承人和法官,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从情理上说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动机,也能说明立遗嘱人当时的精神状态是清醒的。
5、立遗嘱同时,应该有证据证明财产来源,并由立遗嘱人说明经过;
仅仅有财产证明,不一定能够确认财产的准确权利归属,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影响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中注明遗产由受益人一人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在发生继承的时候,就能排除继承人配偶的共有权。
7、录像应该包括的三部分内容,不应该出现的人影和声音;
应该有的内容包括遗嘱内容明确、立遗嘱人签字过程,遗嘱内容完全同意,不应该出现遗嘱受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身影和声音。
8、立遗嘱同时,备案意识清醒证明,能从专业角度证明立遗嘱人当时是头脑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