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务工的人员,夫妻分居两地,感情变薄弱后与第三者同居并生下孩子的情况并不少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生下孩子,这种情况就是事实重婚了,涉嫌重婚罪。那么,婚内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一定要坐牢吗?
小秦(女)与小张于2004年在浙江打工时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7年8月生一女孩,2010年7月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1月生一男孩。
婚姻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两人常年在外,异地打工,感情逐渐淡漠。2015年春节过后原告外出到外地打工,9月份开始与被告断绝联系。2017年5月原告回家找被告要求离婚,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作罢。2017年7月,被告去杭州原告打工租住地吵闹并要抢夺原告和他人婚外同居所生孩子,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小秦遂诉至法庭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要求离婚。
诉讼过程中,经法庭查实小秦在与小张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个小孩的事实后,法官依据法律规定严肃批评教育了小秦,指出她涉嫌重婚的违法行为。小秦也当庭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就自己的行为向小张作出赔偿和道歉。经调解双方离婚,女方向男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2万元。对于女方的重婚行为,法院并没有追究。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行为包括已婚者与第三人登记结婚、订婚,或只以夫妻关系同居、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法律规定,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如果夫妻一方婚内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另一方表示不追究,那么夫妻间起诉离婚时,法庭只对其离婚诉请依法作出处理即可。
依据是《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在财产分割方面,要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并且,过错方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赔偿。
依据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