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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起诉离婚被告拒收传票该怎么办

2017年09月28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53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在原告想要离婚的时候,被告可能由于不想要离婚拒收传票。那么在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呢?一般在这个时候,法院是通过留置送达或者四公告送达的方式处理的。而且在审判的时候,如果被告拒不出庭的话,是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的。还有更多

在原告想要离婚的时候,被告可能由于不想要离婚拒收传票。那么在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呢?一般在这个时候,法院是通过留置送达或者四公告送达的方式处理的。而且在审判的时候,如果被告拒不出庭的话,是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的。还有更多关于被告拒收传票的处理方法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被告拒收传票的后果


在被告拒收传票的时候,法院是可以通过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传票的。在离婚案件诉讼中,如果有一方拒不到庭的,法院会依法传唤被告。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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