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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涨价后拒不过户 法院判卖家履行

2017年09月27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49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回顾:2013年9月21日,李莉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王女士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李莉,李莉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110万元,王女士负责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9月29日,李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年1

案情回顾:

2013年9月21日,李莉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王女士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李莉,李莉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110万元,王女士负责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9月29日,李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年10月,该小区房价大涨,王女士感觉自己卖亏了,便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李莉再加10万元。李莉答应涨5万元,双方因此没谈拢。李莉遂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过户。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莉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王女士却拒绝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屋权转让除签订转让协议外,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之后,房屋所有权方转移。因此,由于李莉所购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王女士

如果原房现在还未将该房再次转让并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反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买房者可以要求或者通过法院判令原房主继续履行;但是,如果原房主已经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按照85条的规定“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买房人可以依据该条,要求原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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