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常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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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债务女方是否该承担?

发布者:朱常栋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569人看过

案情介绍:

12月27日,阮女士来到南京市雨花台公安分局赛虹桥派出所报警称,前男友用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分手后前男友开车离开,现在已经联系不上,也没有继续还贷款。近日,阮女士收到了4S店的催缴贷款通知,而前男友却始终无法联系上。

民警向阮女士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在去年9月份的时候,阮女士当时的男友林某提出想要购买一部奔驰轿车,但是林某称自己因个人信用问题无法办理贷款,并提出以阮女士的名义办理24万元的车贷,汽车也登记在阮女士的名下,每月车贷则由林某独自承担,而奔驰轿车的使用权也归林某。阮女士告诉民警,当时她和林某的感情特别好,两人已经开始商量婚期问题,所以自己并未犹豫就答应了林某的提议。之后,阮女士名下的奔驰轿车到手后,一直都是由林某使用和还贷款。

直到今年11月份,阮女士和林某因琐事分手。分手后,阮女士担心林某开车违章或是出了事故会牵连自己,便联系前男友林某去办理过户手续,但林某一直拖着不办。直到12月中旬,4S店员工联系阮女士,询问阮女士本月贷款未还情况时,阮女士才知道林某近期没有继续还贷,但此时阮女士通过电话联系林某均未接通。考虑到林某的车实际在自己名下,但真正的还贷人和使用人均是林某,阮女士感到十分担心,如果林某不及时办理过户的话,车辆出了情况就说不清了。

律师分析:

阮女士,以自己的名义替人贷款买车的行为存在风险,车子出现任何问题,包括交通事故甚至是刑事犯罪,首先都会联系阮女士调查了解情况,如遭遇索赔时也难免会列席被告。阮女士应当尽快联系并通知林某办理过户手续并督促其按时还贷款,阮女士与林某之间的物权归属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该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那么,这个“一般共有”是指“按份共有”呢,还是“共同共有”呢,此“一般共有”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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