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常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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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买房加女儿名字,办理公积金贷款竟被拒!

发布者:朱常栋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514人看过

2014年8月,为了5岁的女儿读书,邓某夫妇花了123万通过中介在某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商定需支付中介费7千元。在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先付50万元的首付款,剩下73万元等公积金贷款办理下来之后再付给卖家。

2014年12月,邓某夫妇要去房管中心办理过户的时候,咨询中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对公积金贷款有无影响?中介机构的回复是没有影响。

可能是听闻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有诸多好处,二人便把女儿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登记份额为40%,夫妻二人各占30%。

然而,在邓某去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却被告知因未成年人是房屋的共有人,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等他们再找到中介时,中介说他们也没有办法,退了邓某预先交的4千元中介费。

后来,经多方周折,房管中心同意给邓某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是只能贷款46万元。邓某女儿40%的份额部分仍旧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且在邓先生女儿年满18周岁之前,房屋中这40%的份额不能处置。

为了偿还那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27万元,2015年3月,邓某只得通过民间借贷以及银行商业贷款的方式支付,这给本来平静的生活添了不少压力。

可正当夫妇两人想着,苦日子一咬牙就过去了的时候,中介却把两人告上了法院,要求邓某支付双倍的中介费共1.4万元。

收到法院传票后,两人气不打一处来,明明是中介造成了二人损失,还倒打一耙,于是二人提出反诉,让中介机构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认定,使用公积金贷款73万元是房屋中介合同的重要内容,中介机构有义务向购房人提供真实的有关公积金贷款的相应咨询服务。

中介机构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向邓某夫妇提供了虚假的信息,致使二人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减少为46万元,中介机构构成违约,无权主张中介费,并应赔偿邓某夫妇由此产生的损失,酌定为2千元。

律师提示:

如今,很多家长在购置房产时,觉得“娃娃房”可以规避税费、规避家庭破产风险、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等,就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然而把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孩子的名下,也会遇到很多麻烦。如:如果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购买方是未成年人一人,则该房屋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孩子独立买房时可能多付首付,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共有房产,即父母房产证上没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并可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房屋,父母不能随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等。

房产证要加孩子的名字,一定要仔细考虑清楚,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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