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报道:
一对夫妻协议离婚时,自愿约定女儿由男方直接抚养。可离婚后,因男方不尽抚养义务,孩子的母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那坡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依法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
徐先生与梁女士经自由恋爱后于2005年登记结婚,同年8月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丽丽。双方因性格不和于2010年11月1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儿由徐先生自行监护抚养,不需要梁女士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徐先生便将女儿交给孩子的奶奶照顾,自己去广东打工。多年来,徐先生不回家看小孩,也不寄生活费回家,每当孩子生病,孩子的奶奶都是管梁女士要钱。梁女士与徐先生就变更孩子抚养权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分析:
梁女士希望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以便女儿更好的成长,梁女士的心愿该如何达成呢?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首席婚姻家庭律师张星艳认为: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徐先生未对女儿尽到抚养的义务,常年在外,对女儿生病不管不问,难以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梁女士对孩子的关心较多,且能够长期陪伴女儿,梁女士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应该得到法院认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
免费咨询热线:13031122975
邮箱:30328995282@qq.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
邮编:100025